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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伤残 法院强制执行获赔偿

5月13日下午,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成功结案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调解室里,被执行人李某某当场兑现了涉案的10万元的赔偿款,该案得到圆满执结。

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李某某驾驶车辆沿县道由紫云镇往襄城县县城方向行驶,与同向由申请人赵老伯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赵老伯摔伤,电动车损坏。该事故经襄城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老伯负事故次要责任。法医鉴定为赵老伯左锁骨骨折致左上肢功能丧失,认定为十级伤残。后赵老伯将李某某告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赵老伯医疗费、陪护费、精神补偿费等共计16万余元。一开始李某某接到判决后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赔偿义务,也先后主动赔偿了赵老伯6万余元的赔偿金,但李某某之后就消失不见。无奈之下,赵老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受理案件后,在无法联系到李某某,网络查控发现李某某也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到李某某居住的村镇进行调查。在当地,干警了解到李某某已经外出务工,因此根据办案经验觉得李某某应该有能力履行义务。在与其所在村委与村干部沟通得到支持后,执行干警一直等待时机对其进行抓捕。5月8日,执行干警得到李某某出现在家中的消息后,迅速采取行动。在到达李某某家中后将李某某抓获,并将其带到襄城县法院。为了尽快、高效执行案件,执行干警警告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在决定对李某某采取拘留措施之前,李某某终于联系家人,将赔偿款送到法院,并当场支付了赵老伯后续全部的赔偿费用,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涉民生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往往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履行能力差、法律意识不强、对法院生效文书存在抵触情绪等原因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襄城县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的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往往因案施策,攻坚克难,巧妙利用强制措施的威慑力,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尽快得以实现。”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京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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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襄城县法院 李扬 崔佳

策划:宋世旭

编辑:牛丹

审核: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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