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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也需上牌照 丹徒一市民为此酿祸吃苦头

  中国江苏网11月19日讯(通讯员 郭莉 吴婷 记者 赵筱青)一直以为自己骑的是电动自行车,所以既未上牌,也没买保险,直到发生车祸后才得知,自己骑的原来是机动车。近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张先生需要在承担了交强险的份额后,再按责任比例赔偿对方的损失。

  市民张先生为出行方便,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他自认为电动车不需要上牌照,也不需要考驾照。今年7月17日上午,张先生在丹徒新区谷阳大道附近逆向准备驶进通往自己小区的路口时,看到从路口骑电动车出来的韩先生,双方都因紧张导致操作不当,造成两车相撞。韩先生多处受伤,门牙也缺失了半颗。事发后,交巡警部门认定张先生和韩先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事故责任书上载明,张先生骑的是“轻便二轮摩托”,但张先生虽注意到这点,但却未申请复议。此后,韩先生因车祸看病共花费了2.3万元,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

  在开庭时,张先生表示,韩先生在诉状中,要求自己在先赔偿交强险的份额1万元,剩下的1.3万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请求是不合理的,因为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自己应当按2.3万元的50%来赔偿韩先生。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无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在有责的情况下,如未投保交强险,则对受害人的损失,驾驶员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对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来负担,而不是直接按事故的责任比例负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韩先生16500元。

  法观介绍,按照今年9月1日新修订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简称“新国标”)规定,重量大于40公斤、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性质被定义为机动车,需要到车管所上牌,驾驶人需考取F照(轻便摩托车驾照)才能驾驶,需要购买交强险后才能上路。现在市场上很多电动自行车是超标的,实际上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希望市民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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