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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对兴山“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作出处理

省政府对宜昌市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作出处理

11名责任人受到严肃追究

  近日,省政府批复了宜昌市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荆州区运管所运政员刘虹等11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2011年10月1日14时40分,宜昌市兴山县312省道129Km+650m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分管领导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昼夜兼程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成立了湖北省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熊浩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在阴雨天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未按限制速度40公里/小时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车辆侧滑失控,撞毁路段西侧波形钢防护栏后坠入坎下并沿斜坡翻滚沉于三峡水库香溪河中,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荆州市九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肇事车辆(鄂D14566)采取挂靠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包车合同管理混乱,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致使非本公司驾驶员熊浩持无效包车合同,租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领取到荆州至神农架的旅游包车标志牌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造成严重后果。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签订旅游包车合同,为肇事车辆出行在空白合同上签章,提供了该车出行便利,造成严重后果。

  经调查认定,荆州市荆州区运管所、荆州市旅游局、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对宜昌市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11名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对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吊销荆州凤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荆东门市部工商营业执照,对上述两个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资质审查和包车线路牌的发放。加大打非治违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宜昌市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1.张新珍,女,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熊浩,肇事车辆当班驾驶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明龙,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明雷,鄂D14566大型普通客车实际股东之一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刘虹,女,荆州区运管所运政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周治虹,女,荆州区运管所副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 邓书全,荆州市旅游局副调研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姚军,荆州区交通局副局长、运管所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李轶群,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金涛,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副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唐华林,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