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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7.12交通事故宣判 肇事司机被判刑六年

2014年7月12日,司机王某驾驶安徽东至到浙江杭州的大巴车,在临安高速路口下主线匝道发生了翻车事故,造成6人死亡,31人受伤(本报2014年7月13日浙江版曾有报道)。昨天,临安市法院正式对7.12交通事故进行了宣判。

大客车侧翻造成6人死亡

安徽人王某是安徽省池州杰达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运驾驶员。7月12日早晨,王某如平常一样去客运公司上班,他的线路是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到浙江省杭州市,与他搭档的是同事朱某。出发时,车上乘客有55个大人和5个小孩,小孩子都是大人抱着的。最初是朱某驾驶车辆,到达黄山齐云山服务区时,换由王某驾驶。一路上还算顺利,在即将完成这次运输任务时,事故发生了。

车辆行驶到距离临安出口还有200米的地方,车上仪表盘上的手机响了,王某拿起手机递给另一位驾驶员,回过头时,想起还有一名乘客要在临安下车,于是在距离临安出口匝道口还有50米左右的地方,向右打方向,将车辆变更进入匝道,并轻点刹车。进入车道时车速有90km/h,车身难以控制,王某重踩了刹车,但已经来不及了,车子撞上了左边的边护栏,向左侧翻出去。

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11人轻伤、19人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司机被判刑六年

案发后,王某所在的汽车运输公司与6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先行赔付每名死者7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承认了犯罪的的事实,“事故发生前,我拿了电话递给另一个驾驶员,这时车子距离临安的出口已经很近了,突然想起有乘客要在临安下车的,因为思想不集中,没有提前减速,转弯时候车速太快,车辆控制不住了。”

临安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有积极的施救行为,且安徽省池州杰达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客运分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临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