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法院率先统一交通事故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同命不再“不同价”
――湖州法院率先统一交通事故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3月10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民事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进行通报,官方微博、微信全程同步直播新闻发布会情况。
众所周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总量也是不断攀升。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相关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这个项目,占整个赔偿总额比例往往是最高的,以往按照受害人户籍是城市还是农村来认定赔偿标准,会导致结果的巨大差异,这也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观念的进步,改变这一状况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也为改革提供了契机。
发布会上,湖州中院副院长侯黎明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从“为什么要统一”到“怎么统一”两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说明。
为什么要统一
原因之一 ――“同命不同价的现象需要改变”
“同命不同价”的原因是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不同而导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差距,以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25元为例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最多相差451780元,因伤残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最多(一级伤残)相差451780元,最少(十级伤残)相差45178元。“同命不同价”表象上是赔偿结果的差异,本质上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对立的产物。
原因之二――城乡一体赔偿成为发展趋势
首先看司法实践层面,2004年始,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等多个省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文件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原因之三――顺应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
2016年1月1日,湖州市正式启动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差别,为城乡一体化扫清了制度障碍,也对司法回应改革提出新的要求。
怎么来统一
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也无贵贱之分,因为户籍性质导致的赔偿标准不同会造成客观上的不公平。为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消除因户籍性质区分导致的不合理利益差异,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
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目前我国发展的现实情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所以选择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更能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侯黎明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可能会涉及民事赔偿标准选择的问题,之所以会选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先行试点,主要考虑到改革的渐进性,必须要兼顾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社会的额可接受程度,根据社会的发展逐步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接近9成,且大多都有保险,在此类案件中先进行试点既具有普惠群众的意义,又有实现赔偿的条件。且我市德清法院已经先行试点了2年,效果良好。
侯黎明最后表示,湖州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相关赔偿标准,是在全国地级市这一层级的率先尝试,这也是我们湖州法院主动回应城乡改革发展的一种姿态。
(来源:湖州中院)
编辑:sfedito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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