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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案宣判

  2016年9月15日23时许,干某通过手机APP从“优步”平台上预约车辆,“优步”平台指派汪某驾驶的皖**号的小型客车予以接单。被告汪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号的小型客车,沿安徽省肥东县龙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关中学处,因疏于观察前方,碰撞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皖**号的小型客车乘车人干某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干某等人无责任。干某因本起事故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汪某与网络平台(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网约平台的身份已不是单独的“交易撮合”,而是承担一种“指派任务”,通过乘客的预约,接单指派给相应的司机提供运输服务。网约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网约平台承担着承运人责任。网约平台与司机是一种雇佣关系,承担相应的雇佣责任。网约车出行已成为日常生活的必须,规范网约车的管理制度,为网约车购买足够的保险,可减少损失的发生。

(徐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