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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难 法援帮忙化纠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去年6 月,肥东县徐先生带着张某开着电瓶三轮车,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变形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均有损伤,徐先生和张某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肥东交警现场勘查认定,陈某负事故全责,徐先生和张某无责任。原本这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并不难,因为各方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赔偿事宜却持续了一年多,直到今年法援介入帮忙,才最终让事情画上圆满句号。

交通事故赔偿存争议

徐先生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他和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他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后来徐先生曾与陈某提出赔偿事项,但对方并不同意,所以他一直没有拿到赔偿金。徐先生因为伤情耽误了工作,家里还有82 岁的母亲,早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他抚养。无奈之下,徐先生通过合肥市法律援助12348 热线电话咨询指引来到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前台接待大厅请求法律援助。

法援介入帮忙解纠纷

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仔细审核,指派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许丹律师承办此案。许丹律师认真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发现肇事车辆变形拖拉机所有权人为某汽车公司。因此向法院提交证据并在庭审中和对方展开激烈的辩论,维护徐先生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肥东县人民法院受理,并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原告徐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 日、护理期为60 日、营养期为60 日。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和该汽车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729.7 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1721 元,案件画上了一个完整的句号。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各项赔偿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是否具有依据。虽然本案中,原告的户籍性质为农村户籍,但是鉴于现在户籍性质的改革及城镇化发展,原告的实际住居地已经变更为城镇社区区域,原告的收入亦来源于其在城镇区域工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甘洁 记者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