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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不慎将虚假证据提交法庭 庐阳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如果律师对诉讼材料审查不慎,导致虚假证据被提交法庭,又将会造成怎样的后果?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同时向某律师事务所发出司法建议书。

2015年12月,何某驾驶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王某)沿四里河路由北向南行驶,遇受害人范某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至此,何某疏于观察,致轿车右侧前部撞到受害人范某,范某摔倒时,遇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四里河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此,轿车前中部撞到受害人范某,造成两车受损,受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费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范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范某的近亲属将何某、王某、费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1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方为主张其各项损失赔偿标准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举证一张街道证明,用以证明范某生前居住地。

经两家保险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持有异议。保险公司向法庭陈述,经了解核实该街道办事处并未在该证明上盖过公章,该证明系虚假伪造,同时提交一份村委会证明,用以证实范某生前一直居住在农村。

而原告方辩称,该街道证明系原告家属去街道开具,不存在捏造。

为了解事情真相,案件承办法官专程来到该街道调查核实,证实了保险公司所述,该证明上街道办事处印章为虚假。

本案中,被告何某、费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亲属范某死亡的后果,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为车主,亦应与被告何某共同对原告承担责任。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赔偿标准是按农村标准还城镇标准问题,原告虽举证了街道证明,经查该证明上印章虚假,不能作为依据,故本案应以农村标准予以赔偿。由于本案肇事车辆均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本案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结合事故中各方的责任比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为杜绝虚假诉讼、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庐阳区法院向原告代理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发出司法建议函,提出:律师作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在诉讼代理中应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举证,避免当事人为了不法利益而违法举证;律师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及合法性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再行提交法院,避免出现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进行。

该律师事务所给庐阳区法院回函,表示认识到这次的错误,今后将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指导。(王鹏 包雨婴 高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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