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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买交强险 出事故被判赔12万

未买交强险 出事故被判赔12万

2019-10-25 10:38:59   来源:安庆新闻网    【摘要】

太湖县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车主孙某购买了50万元的商业险,但购买的交强险早已过期

10月21日,太湖县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车主孙某购买了50万元的商业险,但购买的交强险早已过期,发生交通事故后,孙某被判与借车人朋某连带承担121360元的赔偿责任。

2017年7月19日,朋某驾驶孙某的小型轿车在太湖县城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造成周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朋某驾驶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购买的交强险早已过期。太湖县法院审理认定周某的损失合计143599.3元,因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故法院判决驾驶人朋某与车主孙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连带赔偿周某121360元,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的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周某22239.3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车主一定要关注车辆的保险期限,不可存有侥幸心理驾驶未投保的车辆。不少人对车辆保险存在误解,认为购买了商业险就不用购买交强险。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无论商业险的保险额度有多大,均不能涵盖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未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舒文凯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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