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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垫赔车上人员险 诉请保险公司赔偿获支持

  舒城某公司驾驶员张某因单位车事故造成自己死亡,还造成车上乘坐人受伤,公司先行向伤者和死者各垫付了车上人员险2万元后,就车上人员险及车损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舒城某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原告舒城某公司就其所有的皖N某号牌小汽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455000余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乘每座20000元并不计免赔。后张某驾驶该车,因操作失误,车辆冲出左侧路面撞上行道树,造成车辆损坏及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乘坐人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舒城县公安交管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被告定损为446000余元,扣除原告已领取的车辆残值折价22万余元,原告车损为22万余元。原告先行向伤者尹某、死者张某亲属垫付车上人员险各为20000元。审理中,并就原告诉请数额相对实际损失少4000元与原告核对事由时,原告代理人称因计算失误导致减少并请求本院按实际损失予以确定。

  法院认为,原告舒城某公司就其所有的皖N某号牌小汽车与被告人某保险公司达成的车辆损失险、司乘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皖N某号牌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及张某死亡、尹某受伤,事实清楚,且双方均无异议,应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赔付原告车辆损失及其垫付的车上司、乘人员责任险赔偿款。原告因计算错误导致诉讼请求少于实际损失,不应视为其放弃部分权利,其请求按实际损失确定应予准许。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舒城某公司车损225000余元,司乘人员责任险每座20000元共40000元,合计265000余元。(来源:安徽法院网)

编辑:sfedito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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