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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2019年“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2月8日1时30分许,在连江县坑园镇发生一起小型轿车碰撞重型半挂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号)等有关规定,2月8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连江县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连江县“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并采纳连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CF5331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21,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6G1E09080,发动机号码:52644146,车辆登记所有人: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

  豫CX75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梁山宇翔牌YXM94022L,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C1H1YXM721,车辆登记所有人:崔中卫,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痕鉴字第103号)对豫CF5331重型半挂牵引车/豫CX75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鉴定意见:前雨刮器、左右的后视镜及各轮的胎压、胎面花纹以及其悬挂均未见异常痕迹;左前组合灯碰撞损坏,其他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未见异常;转向系设施齐全,驾驶该车转动灵活,未见异常现象;制动设施齐全,驾驶该车紧急制动未见异常迹象,各轮均有制动印痕。事故前该车整车基本技术状况良好。

  2、闽A15Z68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东风日产牌DFL7151VAK1,车架号码:192363,发动机号:524364X,车辆登记所有人:郑贤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核载:5人,事故时实载:3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痕鉴字第103号)对闽A15Z68小型轿车鉴定意见:前雨刮器、左右的后视镜及各轮胎压、胎面花纹以及其悬挂均未见异常现象;整车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齐全;制动设施齐全,将制动推板推到底,制动总泵油压即刻上升,各轮均抱死,未检见异常迹象。事故前该车整车基本技术状况良好。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人员伤亡情况

  1、崔中卫,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小浪底镇寺院坡村77号,身份证及驾驶证号码:410322197805226115,准驾车型:A2D,系豫CF5331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CX75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伤害。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送检的崔中卫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成分。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239号)鉴定意见:送检的崔中卫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郑贤营,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官坂镇辋川村光明北路30号,身份证及驾驶证号码:350122197109205137,准驾车型:C1,系闽A15Z68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32号)鉴定意见:送检的郑贤营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成分。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242号)鉴定意见:送检的郑贤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45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车。(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3、吴聚善,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官坂镇辋川村光明北路42号,身份证号码:350122197109055132,事故发生时乘坐闽A15Z68小型轿车,系郑贤营连襟,在事故中死亡。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241号)鉴定意见:送检的吴聚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33mg/100ml。

  4、许秀珠,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坑园镇红下村坂前路23号,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11145323,事故发生时乘坐闽A15Z68小型轿车,系郑贤营、吴聚善朋友,在事故中死亡。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240号)鉴定意见:送检的许秀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4mg/100ml。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县道135东苔线连江县坑园镇疏港公路与金牌大道三叉路口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连江县坑园镇方向,西往连江县城关方向,北往下屿,南侧为山体,路面的机动车道为双向四车道(单幅西往东宽度为7.49m,路右有宽1.0m的非机动车道),水泥路面,路面完好、潮湿,夜间无路灯照明,路口为三叉路口,道路施划标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2月8日1时30分许,崔中卫驾驶豫CF5331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CX75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连江县可门港华电储运沿疏港公路往罗源县闽光钢铁厂方向行驶,行经135县道东苔线与金牌大道交叉路口时,与正由连江县坑园镇金牌大道左转弯进入135县道东苔线的郑贤营醉酒驾驶的闽A15Z6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型轿车驾驶员郑贤营及车上两名乘员吴聚善和许秀珠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坑园镇派出所、连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20急救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立即行动赶往事故现场开展施救;连江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坑园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相继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省交警总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效。

  目前,3名死者家属已与事故当事人崔中卫(豫CF5331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CX757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及车辆所属的洛阳延辉运输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到位。事故善后各项工作积极、有序、平稳。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连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9年3月4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221201900000114号)以及事故调查组有关调查,对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事故原因及过错分析

  郑贤营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未让优先通行的直行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

  本起事故系闽A15Z68小型轿车驾驶人郑贤营的过错导致,其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事人崔中卫、吴聚善、许秀珠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事故性质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本起事故中,豫CF5331

  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CX757挂重型半挂车是在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结合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连江县“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郑贤营,闽A15Z68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醉酒后的危险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措施建议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号)相关要求,建议由连江县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公安部门要持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加强对重点车辆及“五类十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尤其是针对酒后驾驶事故频发现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以“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同时要进一步健全酒驾、醉驾常态化治理,对重点路段、商圈、酒店、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等区域,全覆盖、无盲区开展整治,严厉查处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