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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信息公开

  2017年4月4日15时30分,在福清市新厝镇棉亭岭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市安监局牵头调查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的函》(榕政办函〔2007〕65号)的有关规定,4月5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福清市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福清市“4.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通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邀请福州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过程得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支持协助。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BGB630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王林清,登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赤港西港巷4号楼203室,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机动车强制险、商业险均投保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1日。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建行健司鉴所〔2017〕车性能鉴字第A090401号)和《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建行健司鉴所〔2017〕车速度鉴字第A090121号)检验结果:闽BGB630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和制动系的技术性能合格有效,事故发生时该车车速约为51km/h。该车核载5人,事故时乘坐5人。

  2、沪DJ7252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大路515号6幢103室,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机动车强制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1月13日。

  沪HF18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大路515号6幢103室,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建行健司鉴所〔2017〕车性能鉴字第A090401号)检验结果:沪DJ7252(沪HF187挂)号重型集装箱牵引半挂车转向系和制动系的技术性能合格有效。

  沪DJ725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HF18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0480kg,实际载质量27885kg,未超载。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林清,闽BGB63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土家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乡车蓼坝村灯草池组8号,身份证号码:422801198203173611,准驾车型:C1D,有效期限:2016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11日。在事故中无伤害。

  2、李文军,沪DJ725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HF18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吕台村李庄第52户,身份证号码:342130198305037016,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2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件号:3416010020208020651,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6月2日。在事故中无伤害。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324国道(福昆线)71KM+400M(福清市新厝镇棉亭岭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属下坡弯道路段,该路段为水泥路面,路面干燥完好,中央设有隔离护栏,双向各有两条机动车道,道路两侧各设有一条非机动车道,该事故路段设有“陡坡弯道路段、车辆减速慢行”、“道路施工、车辆减速慢行”“临时限速20公里”等警示标识。

  (四)事故相关单位及当事人情况

  1、相关单位情况

  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沪DJ725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沪HF18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公司注册号:31022600097675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大路515号6幢103室,法定代表人:李家榕,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09 年6 月30 日,营业期限:2009 年6月30日至2019 年6 月29 日,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仓储,物流装备信息咨询,人工装卸服务,汽车配件、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4年12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事发时公司经营证照全部有效。

  2、当事人情况

  ⑴龙艳,女,侗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乡车蓼坝村灯草池组8号,身份证号码:422825198302130423。事发时乘坐闽BGB630小型普通客车,系王林清妻子,在事故中死亡。

  ⑵杨海英,女,土家族,1975年7月5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乡大集场村湾田组8号,身份证号码:422801197507053649。事发时乘坐闽BGB630小型普通客车,系王林清表嫂,在事故中死亡。

  ⑶王梓荣,男,土家族,2013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乡车蓼坝村灯草池组8号,身份证号码:42280120131128361x。事发时乘坐闽BGB630小型普通客车,系王林清儿子,在事故中死亡。

  ⑷吴瑶,男,土家族,2006年1月31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乡大集场村湾田组8号,身份证号码:422801200601313616。事发时乘坐闽BGB630小型普通客车,系杨海英儿子,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4日上午7时许,王林清驾驶闽BGB630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员龙艳、杨海英、王梓荣、吴瑶一行五人从莆田开车到福清石竹山景区游玩结束后,于当日下午14时许,王林清驾驶车辆沿324国道(福昆线)由福清往莆田方向准备去福清市新厝镇天生农庄游玩。15时30分,车辆行驶至71KM+400M(福清市新厝镇棉亭岭路段)时,王林清因疲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因车辆故障停靠在路右侧非机动车道的沪DJ725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HF18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左侧。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厝镇派出所、120急救中心等部门人员立即行动赶往现场开展施救。福清市政府、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安监局、新厝镇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相继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市安监局、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截止事故当日21时1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目前,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6万元人民币用于死者遗体火化和处理,交警部门正进一步协调死者家属与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定,死者杨海英家属与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林清之间的民事赔偿也正在进一步协商之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福清市公安交警部门2017年4月11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融公交认字[2017]第00142号)以及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1、王林清因疲劳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引发事故,在本起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李文军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时因牵引车与半挂车连接位置气管漏气故障将车停在道路右侧非机动道上检修。因该路段为“全路段禁止停车”路段,李文军未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且停放时未开启双闪警示灯、未在车后来车方向设置警示牌,该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也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沪DJ725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沪HF18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公司未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等方面落实不到位。

  2、福清市新厝镇未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辖区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未能及时开展整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4.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经查,事故路段属福清市公安局新厝派出所管辖,经过对当班民警勤务、巡逻、执法及接处警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民警在执勤工作中存在脱岗及不作为等违反警务及失职渎职行为。

  (二)事故发生后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卫生局、新厝镇政府、新厝派出所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市安监局、福州市公安局等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相关职责。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王林清,事故车辆闽BGB63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正取保候审,该案件已移送起诉。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但吉彬,男,中共党员,福清市新厝镇副镇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福清市公安局新厝派出所于2017年2月21日上报的事发路段需增设限速标志,设置减速带等隐患排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整治,也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整治的相关建议意见,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单位

  1、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系车辆沪DJ725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沪HF18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建议由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属地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福清市新厝镇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深化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及时对辖区排查出的隐患路段组织开展整治,建议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夯实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24国道新厝路段、镜洋路段约18公里未安装路灯,道路两侧有近20个行政村、百余家企业,人流、车流量大,且通行车辆超载、超速、不按道行驶现象较为普遍,夜间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目前,路灯建设问题福清市人民政府已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建议福清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单位抓紧完善路灯建设方案,确定资金落实及完成时限,确保项目整改到位。

  (二)加强客货运行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督促客、货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企〔2012〕16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客、货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客、货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维护,严格执行日趟检制度,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

  (三)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巡逻管控力度,加大对五类十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科学安排警力,对货车通行量大的重点路段要倾斜执法力量,要突出源头和货运司机管理,从严开展治超工作,严厉打击货运车辆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减少路面交通隐患。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新闻媒体、网络微信等方式大力开展交通专项宣传教育,积极发挥农村劝导站零距离贴近群众开展劝导、纠违、宣传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所属客、货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特别是要加强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事故时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避免事故的发生。

  福州市人民政府福清市“4.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