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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1人当场死亡

原标题:【典型案列】澧县交警三小时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查获车辆

9月29日,在澧县城头山镇群罗村路段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澧县交警接警后迅速展开缜密侦查,仅用3小时成功破获。

9月29日8点54分,澧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澧县城头山镇群罗村六组路段,一位老年妇女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请迅速出警处理。警情就是命令。接警后,事故中队民警立即报告分管大队领导和大队长,大队长任长春高度重视,认为此事发生在国庆安保期间,非同小可,立即亲自部署警力,亲自调度。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现场除了遗留死者叶某鞋一双还有折断的拐杖一根,轮胎痕迹两条。民警一方面立即安排人员处理死者安葬事宜,另一方面对现场进行细致勘查,最终通过现场车辆制动拖印的宽度、间距、起始位置及走访相关知情人,调取现场附近的电子数据,确定该肇事车辆是一辆小型五菱宏光面包车,民警立即分成两组,一组通过调查走访周边群众,排查嫌疑车辆,另一组根据发案时间查看交通监控抓拍视频,确定嫌疑车辆号牌,分组摸排。最终在城头山卡口锁定嫌疑车辆。民警通过公安系统内网,以车找人查询到该车主信息,并打电话告诉车主,车主一头雾水:“我正在找自己的车,谁开走的还不知道,在外犯了事不知情”,打电话问自己手下李某的去向,嫌疑人李某接到电话后迫于多方压力,李某于2019年9月29日下午18时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对自己9.29交通肇事逃逸一案供认不讳。

据李某交代:当日他驾驶豫QQC***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去客户家做完净水器售后服务,八点多钟返回工作地方时,不慎撞到了一名老妇人,见她伤情严重,奄奄一息,可能会死,当时害怕,没想到报警和送医,有侥幸心理,以为走了会万事大吉,就慌忙驾车离开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被交警逮着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澧县交警提示:任何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任何侥幸心理肇事逃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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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主要以下情况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