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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具争议的无名死者赔偿四川第一案 审判结果出炉

极具争议的无名死者赔偿四川第一案 审判结果出炉

2016-11-22 09:54:36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蒋麟

司机邹某某撞死了一个无名路人,主动向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交付了12万元赔偿金;但在获得刑事轻判且判决完全生效后,又起诉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要求将这12万元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本报10月25日曾报道)

因该案情况在全国均无统一标准和处理方法,且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极具争议,属于法律漏洞和上下位法强烈冲突的典型案件,被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俊超等人称为“无名死者赔偿四川第一案”。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仁寿县法院了解到,经开庭审理,法院驳回了邹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邹某某驾车致一未知名男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本案未知名死者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暂时缺位,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邹某某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赔偿12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本院(2015)仁寿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的认定“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也能得到印证,故邹某某交纳赔偿款的行为并不是遭受损失,而是属于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责任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再参照《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进行代收并保管。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此款项用于社会救助事务。

综上,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要求。邹某某的代理律师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

成都商报记者 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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