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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丰顺“4 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梅州市“4 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04月13日18时48分,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金湖路火车站前交通信号灯十字形平面交叉路口路段(G206线2270KM+85M)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现场图片,网友供图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少春和副省长、省公安厅长李春生,以及梅州市领导谭君铁、陈敏、李远青、陈俊钦、吴泽桐分别作出批示指示或召开相关会议,对事故善后处置、调查处理和当前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提出要求。梅州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丰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立刻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整个救援行动和事故调查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无次生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8年4月15 日,梅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梅州市“4 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查阅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材料、管理台账等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

  张其乐,男,35岁,登记地址:丰顺县汤坑镇红旗社区居委米街89号―25―2,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301100052,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1T253号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张其昌,车辆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无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陈誉元,男,5岁,登记地址: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大寨,公民身份号码:441423201212280017,乘坐巫平霞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检验报告:梅市公(司)鉴(法尸)〔2018〕04003]

  陈彦梦,女,1岁,登记地址: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大寨,公民身份号码:441423201610080061,乘坐巫平霞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

  陈誉友,男,3岁,登记地址: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大寨,公民身份号码:441423201412120018,乘坐邱味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检验报告:梅市公(司)鉴(法尸)〔2018〕04004]

  法医学尸检中,对何跃华、巫平霞、邱味金血液无法提取。

  (二)车辆情况

  熊久平所驾驶的车辆情况:赣C9B46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及保险人: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况颖。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杨圩营销部直销业务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号:PDZA201736220000137068,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1736220000092558,保险额度100万,车辆厂牌型号:解放牌CA3310P1K2L4T4E5的重型自卸货车,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7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7月。车辆核定载质量:16100KG,实载河沙48050KG,车辆核定载人数:2人。经对该车辆进行检验,存在改装及拼装情况,车辆在事故前的制动系、车身反光标识、行驶系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标司鉴所〔2018〕痕鉴字第120号)]。经查询,该车未有发生交通事故记录。

  (三)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206国道2270KM+85M丰顺县汤坑镇金湖路火车站前交通信号灯十字形平面交叉路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北斗镇方向,南往汤南镇方向。道路西侧为民居,东侧为火车站广场,道路有限速交通标志(40KM)、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控制,水泥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国道划分中心双实线、人行横道预告标线、人行横道标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交通标线,划有导向车道,道路横断面单边路宽为9.70M。

  事发时天气晴朗,能见度在200米以上。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丰顺县交警大队接报警情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向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丰顺县公安局领导、分管领导、大队领导汇报,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汤坑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丰顺县公安局负责人曾昭勇迅速率公安、交警、消防、汤坑镇等单位领导及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救、组织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李昌龙率领相关业务骨干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工作。丰顺县委书记曾永祥,县委副书记、县长廖茂忠等县领导接报后,率相关部门领导立刻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业务骨干赶到现场指导工作。整个救援行动和事故调查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无次生事故的发生。现场勘查完毕后,当晚23时恢复交通。

  当晚22时,丰顺县委书记曾永祥立即主持召开了市、县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处置“4 13”事故工作会议,并成立工作小组。14日上午9时,梅州市常委、常务副市长李远青率市安委办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温勇登等市直单位负责同志,到丰顺召开“4 13”事故处置紧急会议,现场听取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情况汇报。会议决定,由丰顺县长牵头,迅速开展事故处理工作,全力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善后工作;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在外地学习的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俊钦的要求,梅州市公安局成立了“4 13”较大交通事故处置专班工作小组,迅速精准查清事故原因,有效负责开展各项工作。

  (三)事故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对应的善后处理小组,善后处理工作有序开展。于4月13日22时对熊久平进行抽血,16日上午丰顺县公安交警大队将样本送往梅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检验。4月15日下午,梅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丰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同死者家属到丰顺县殡仪馆进行了尸体检验。5月9日上午,丰顺县交警大队召集事故各方公开证据,5月13日发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发案后到5月16日,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在不同场合多次做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已达成垫付协议。赔偿金、医疗费用等(共710多万元)正在依法向相关责任单位(人)追偿中。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将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家属,所有尸体已于5月20日火化完毕。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熊久平无视法律,不服从治超执法人员的指挥,拒绝停车接受检查,野蛮冲卡,妨害公务;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超速行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4237201800012号)。

  (二)间接原因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江西省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是大货车的所有人,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未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没有组织相关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未按规定装载货物,经常存在超载、超速驾驶的行为。公司未设有单独卫星定位监控室,未设有管理台账,赣C9B467号牌大货车2017年11月21日失联且未接到公司的通知,公司未组织过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演练,无作台账记录等。

  (2)兴宁市志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洞砂场是货运治超源头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和法人代表没有组织参与相关安全管理,实际安全管理人员场长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无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没有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称重设备无正常维护,导致装载超载时有发生。没有组织制订实施培训教育计划,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台账。

  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1)丰顺县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交通运输局和公安交警大队没有按规定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抄告五华县等源头监管单位,没有依法对货运源头治超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五华县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没有形成合力,治超执法不严,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水寨镇政府没有严格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监管责任。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梅州市“4 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江西省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未设有单独监控室,卫星定位装置没有正常维护使用,没有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未设有管理台账。没有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赣C9B467号牌大货车2017年11月21日失联,未接到颖华公司和航天运安科技有限公司的通知。

  该公司未对公司车辆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对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没有培训台账,熊久平自买车至今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学习。

  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实施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演练,无作台账记录。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各车主自行处理)。

  (二)兴宁市志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洞砂场。

  未制订实施2018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没有跟从业人员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没有落实计重开票放行制度和车辆装载制度。

  擅自销毁有关采砂台账,擅自涂改《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没有维护本单位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未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擅自放行未经称重、超载的车辆,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等。

  (三)丰顺县交通运输局。

  查处事故车辆赣C9B467分别在2017年10月17日、11月14日两次超载30%以上,没有按规定及时通报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治超办依法查处。

  13份货运源头治超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按要求5月1日前复查)逾期未复查验收。

  部分行政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不严谨。

  未见按规定将本区域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辆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未制订治超工作应急处置方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

  (四)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效果不明显。事故中4部摩托车,3部摩托车无牌无证,有1部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期,4个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没有购买交通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日常《交通执法巡查记录表》(超限超载)记录不详细。

  未制订治超相关应急处置方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强。

  (五)五华县水务局。

  监管过程中未能发现和纠正中洞砂场称重设备使用维护不正常,《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填写不规范,砂场开具《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应付检查,自行使用其他方法销售砂子,并销毁原始采砂账单的问题。

  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五华县水务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2017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没有具体签订时间,《五华县水务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4月2日才签订,没有与中洞砂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巡查情况表》从2017年10月6日到2018年4月14日,对中洞砂场巡查记录中有多次发现违反合同采砂和1次未按规定对运砂车辆过磅,1次发现超载,多次发现镇驻点人员未在场,但未依法对企业进行查处和告知有关监管部门。

  监控记录流于形式,在《2017年度中标采砂企业GPS和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登记表》里只记录“在线”和“不在线”两种情况,没有登记记录GPS坐标是否在标的范围情况和视频监控的实际情况,登记表中部分只有值班人员签名,负责人没有签名。

  (六)五华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9月至今,《治超流动巡查记录表》有多次记录巡查超载行为,但未对货运源头治超单位依法进行查处或者抄告源头单位所在地的相关监管部门。

  绝大多数路面巡查无内容记录。

  指导和督促中洞砂场安装使用和维护远程监控系统不到位。

  (七)五华县水寨镇政府。

  从2017年11月1日至今的《水寨镇河砂监管巡查情况表》记录中发现,只有2018年1月6日和1月14日记载发现中洞砂场载砂车辆有超载现象。但未向县交通运输部门和水务部门报告。

  水寨镇河道采砂及中洞砂场驻点人员经常脱岗、缺岗,没有监督载砂车辆按规定称重,核对车辆载重质量,随意签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中洞砂场自2017年9月投产以来,水寨镇未与该砂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于2018年4月23日才与企业补签责任书。

  (八)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相关人员在治超等方面的履职情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台账,座谈了解,基本履职到位。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熊久平,赣C9B467车辆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况颖,江西省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没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金凤,江西省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没有履行好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君,兴宁市志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洞砂场实际投资人(股东),没有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城坚,兴宁市志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洞砂场实际投资人(股东),没有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志波,兴宁市志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洞砂场法人代表,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罗云辉,兴宁市志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洞砂场场长,没有履行好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理人员

  张宇华,中共党员,水寨镇驻点中洞砂场的专职人员,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核对肇事车辆所载河砂载重质量,随意签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未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履职,按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建议由五华县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法规给予政务处理。

  罗泽宏,中共党员,丰顺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丰顺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罗玉明,中共党员,丰顺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运政中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丰顺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李汉锋,中共党员,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丰顺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朱孟辉,中共党员,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机动巡逻中队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丰顺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曾志青,中共党员,五华县水务局分管领导、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对中洞砂场监管不到位。建议由五华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张浪明,中共党员,五华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长,未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对中洞砂场监管不到位,建议由五华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李炉,五华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副大队长,未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对中洞砂场监管不到位,建议由五华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古燕常,中共党员,五华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副大队长,未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对中洞砂场监管不到位,建议由五华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邓朝阳,中共党员,五华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未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五华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李建文,中共党员,五华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治超工作的副局长,未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五华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甘作均,中共党员,五华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治超的中队长,未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五华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张定环,中共党员,五华县水寨镇政府副镇长、中洞砂场驻点小组领导,未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履职不到位,建议由五华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古建贵,中共党员,五华县水寨镇水务所负责人,未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履职不到位,建议由五华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2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建议江西省高安市纪检监察部门对高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

  (三)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暂扣或吊销赣C9B467号牌大货车道路运输证。

  责成五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兴宁市志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洞砂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成五华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中洞砂场未按规定装载登记、计量称重、放行超载车辆等行为依法查处;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责成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对熊久平作出行政处罚。建议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暂扣或吊销熊久平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四)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丰顺县交通运输局、丰顺县公安局向丰顺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责成五华县交通运输局、五华县水务局向五华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责成五华县水寨镇党委、政府向五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责成丰顺县公安局对兴宁市志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洞砂场杨瑜银、刘文俊等销毁企业原始台账的行为立案查处。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江西省高安市,梅州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结合本辖区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货物源头超限超载治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全面加强货运源头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等领域安全隐患,实现从源头上遏制车辆超限超载,建立台账,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跟踪监管,实行整改“销号”制度。

  (二)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源头治超执法力度。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当地的实施细则,严格落实治超责任,加强联动,及时抄告、通报有关信息到源头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源头企业管辖地主管部门,形成全市源头治超合力。同时要制订、演练联合治超应急处置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三)迅速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公安交警部门制定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是对搅拌车、泥头车、危化物品车辆、大货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涉牌涉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变更车道、逆行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二是组织开展打击酒驾醉驾夜查行动,预防减少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实现涉酒事故数量下降的目标;三是迅速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摩托车无牌无证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度减少“涉摩”道路交通事故。四是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完善“两员两站”建设力度,确实发挥其作用。五是正源清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从源头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货运汽车的行为,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四)指导、督促货运源头单位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远程监控管理。

  (五)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同时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多样的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交通参与人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安全、文明出行。(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4 1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梅州市安全监管局:

  《梅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对梅州市“4 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梅市安监〔2018〕4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梅州市“4 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梅州市“4 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该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的结论。

  三、同意《报告》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意见。

  四、同意《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请江西省宜春市政府,梅州市丰顺县、五华县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附件:梅州市“4 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