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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看点】覃塘法官法理结合 促事故赔偿履行

  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的调解方式结案。

  

  案件回顾

  2018年12月1日23时55分许,黎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黄练街往宾阳县方向行驶,和某驾驶拖拉机在其后行驶,在国道324线1553KM+500M路段,黎某驾车左转弯驶往六枕屯路口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又突然向右摇摆。和某发现情况采取措施已避让不及,致拖拉机左前侧与黎某驾驶的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受伤及其摩托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黎某即被送往覃塘区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又被立即转至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9日。

  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和某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之后黎某与和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19年2月25日将和某及和某所驾拖拉机实际车主凌某告上法庭,主张二人应共同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0604元。

  

  庭审过程中,和某与凌某辩称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有误,和某不应当负事故同等责任,应当是负事故次要责任,按照次要责任赔偿,其应当只对黎某的损失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另外,和某是帮凌某开车,赔偿责任应由凌某承担。

  

  

  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就黎某的主张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存在的诉讼风险。经过多次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即由拖拉机实际车主凌某支付黎某赔偿款27000元。双方领取调解书后的第二天,凌某便向黎某支付了赔偿款,履行完毕双方约定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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