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撞小汽车 海勃湾交警是这样认定的
更新时间: 2020-03-03 19:36 热度: 465°
以案说法
电瓶车撞小汽车
别再侥幸 电瓶车撞小汽车
海勃湾一案例 交警认定电动车全责
海勃湾交警大队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没有违法行为,人们也习惯的认为机动车应当赔偿。前段时间,海勃湾区光明路与狮城街上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不过,所属海勃湾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民警却没有按人们的一贯印象进行处理,而是认定电动自行车一方全责。
案例
案例详情
2019年12月29日11时42分,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光明路与狮城街与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CY***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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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民警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最直接的原因便是李某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没有注意到前方停靠机动车撞上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两车受损。所幸李某未受伤。随即,民警依法做出了李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车驾驶人张某某因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这就意味着李某不仅要自己掏钱修理电动自行车,还要赔偿受损的小车车主。
来源:海勃湾交警
编辑:高婷
初审:邓文凯
监审:王明磊
发布:海勃湾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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