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与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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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与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4年7月3日发布)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6日,李勇驾驶杨玉文所有的牵引车与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所有的重型罐式货车尾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玉文死亡、财产毁损,罐式货车所载的一甲胺溶液发生泄漏,产生环境污染。李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濮阳公司的驾驶员不承担责任。上述牵引车系挂靠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超公司)、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诚公司)经营。此次交通事故泄露一甲胺溶液5.34吨,对当地鱼塘、农田造成污染。后政府职能部门对被污染的鱼塘和农田损失情况进行了实地测查,确认了相关损失。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以下简称盐井村1组)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利超公司、广诚公司、李书芳等杨玉文遗属、濮阳公司连带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7500元。
(二)裁判结果
(三)典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