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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时间”致人死亡,舒城一驾驶员获刑悔不当初

2018年8月22日午时,被告人王某驾驶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某号重型挂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沿舒城县境内G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28KM+300m处,碰撞横穿公路的陈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致陈某倒地后当场死亡。同年8月29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于现场等候处理,后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8年8月29日,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王某属于过失犯罪,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2.王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公安调查,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也已履行,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王某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小;4.王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符合从宽处罚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从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等情况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意见作出以上判决。

陶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