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没肇事 出事也得负连带责任!厦门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判决出来了
台海网5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车主自己没肇事,出了事故也得赔?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最终车主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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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晚,厦门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小刘在开车过程中与小婷驾驶的无牌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小婷和车上乘客小李受伤。根据交警部门事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小刘与小婷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小李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小婷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小婷重症颅脑损伤等,全身多处骨折。出院后,小婷将小刘及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中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8万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小婷申请对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小婷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医疗费用中非医保费用为14.4万元。
对非医保费用,挂靠方是否负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调查中了解到,本案的肇事车辆其实为秦某、韩某所有。秦某几年前将该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和运输公司是挂靠关系,并约定该车实际为运输公司、韩某、秦某三方共同投资购买,做出租车经营使用,分为两班制,小刘是秦某聘请的代班驾驶员,韩某自己开一班。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则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50%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小刘系向秦某交纳日租金与韩某分班驾驶,秦某从小刘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中享有利益,因此小刘应承担的损失部分,秦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根据法律依据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小婷诉求中的医疗费用部分中,保险公司依法只需对医保部分的14万元承担50%,计7万元;小刘、运输公司和秦某,则被判要对非医保部分的费用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计7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为何车主和公司要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