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永安一村民肇事后逃离现场还咬伤民警,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更新时间: 2020-03-03 05:58 热度: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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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明中院
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群众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民警正常执法,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9年6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小陶镇集镇街道与苏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碰后逃离现场,并拒绝赔偿。
(网络配图)
苏某某报案后,永安市公安局小陶派出所先后派出民警赖某某、刘某某,协警黄某、肖某某着警服、驾警车出警至小陶镇汽车站内处置警情。
在民警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进行反抗并咬伤民警刘某某小腿。
经鉴定,民警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朱某某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拒不配合,采取暴力手段对抗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以案说法
阻碍执行公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三明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