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钱广宏与被上诉人马三林及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伍志心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 2020-03-03 04:44 热度: 72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5175号
李灵红:
上诉人钱广宏与被上诉人马三林及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伍志心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5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广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16.71元,减半收取1608.36元,由上诉人钱广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