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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交警大队对因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被暂扣的各类机动车辆处理的公告

尊敬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 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凡在2020年01月01日以前因道路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被暂扣的各类机动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将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1月16日

・END・

监制/角角

主编/玛玛

编辑/唐老鸭 李三五 石群方

审核/青叶胆 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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