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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五羊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长盛塑料制品厂、杨剑伟及罗贻敏、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3425号

罗贻敏、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五羊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长盛塑料制品厂、杨剑伟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3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罗贻敏向广州市白云区长盛塑料制品厂赔偿财产损失共计7650元;四、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和杨剑伟对上述第三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广州市白云区长盛塑料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402元及评估费240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长盛塑料制品厂负担案件受理费241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五羊营销服务部负担案件受理费33元及评估费497元,罗贻敏、杨剑伟、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28元及评估费19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贻敏、杨剑伟、广州市强大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