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痛失儿子求申诉 巴中市检察院公开听证来明析
听证会现场
四川新闻网巴中7月13日讯(记者 李桃 摄影报道)7月12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交通肇事案举行了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会。记者了解到,在该起案件中,申诉人胡某某在写下书面谅解书且同意不起诉后,由于痛失儿子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不服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对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谢某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提出申诉。强烈要求对谢某提起公诉,判处其实刑。
12日上午11时左右,在1名主持人、3名听证员、原公诉承办人、申诉案承办人、申诉人及原案被不起诉人等人员全部到达后,听证会正式开始。主持人首先就案由及案件来源、原案诉讼过程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情况进行了阐述。
据介绍,此案中,被不起诉谢某在去年10月7日,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乘5人从四川省开江县城出发,行驶达州至巴中方向时,与左右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路产受损,徐某受伤、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系此次申诉人胡某某儿子)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积极抢救伤员,主动报案,配合交警调查,与伤者徐某及死者田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同时,田某某近亲家属胡某某写下书面谅解书。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虽系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及其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针对申诉人胡某某陈述的申诉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原承办人阐述了原处理决定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表明,在原公诉阶段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已征求了胡某某的意见,且胡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了复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随后,听证员通过现场提问,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
经过休会,3名听证员进行了独立评议。复会后,听证员代表发布评议意见,一致认为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的对谢某不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巴中市检察院维持原决定。
“死者长已矣,但作为生者来说,生活还是要继续。”在听完评议意见后,主持人在听证会说到,大家除了有家庭责任,还有社会责任。因此他希望申诉人及原案当事人能够早日从这场事故中走出来。同时,主持人表示,本次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将综合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依法作出是否支持胡某某要求对谢某提起公诉的决定。
听证会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