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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庆强、谢国贤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3499号

范永久、新余市俊安货运有限公司: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庆强、谢国贤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3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粤01民终23499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十九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1元”存在误写的情况,补正为“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