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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葛村路口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捕

8月30日,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批捕“2019.08.21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葛村路口道路交通事故”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36岁,男,广西南宁人,广西区人才市场聘用人员)。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同事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和汇春路路口旁某饭店吃饭,其间赵某某喝了约五六百毫升红酒。当晚21时许吃饭结束后,赵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牌号为桂A978QW的天籁汽车回家,途经桂春路、双拥路、民族大道、茶花园路、望园路、东葛路,沿东葛路往葛村路行驶,在东葛路机电学校前路口右转进入铺道后,追尾一辆出租车,双方协商私了未果,赵某某在明知该路段车流、人流量大, 自己又在醉酒状态下仍然驾驶其车快速往东葛葛村路口前冲撞驶离,造成前方马路及人行道上2人死亡、10人受伤以及部分车辆毁损。经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鉴定,犯罪嫌疑人所驾驶车辆时速为54km/h(案发路段限速40km/h),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3.2mg/100ml。

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