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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地下停车场醉酒叉车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附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icon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地下停车场醉酒叉车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附典型案例

【现行刑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icon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危险驾驶罪//地下停车场醉酒叉车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附典型案例

案例:刘某在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要旨摘要】地下停车场醉酒叉车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 酒驾 停车场 公共安全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案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橞海法刑初字第454号。

【案情介绍】

葛某代驾将酒后的刘某送回到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刘某因葛某未将车完全停入车位,与葛某发生争吵至葛某离开现场。刘某遂倒车,导致车尾碰撞消防栓,造成该车与消防栓损坏。后刘某与该地下停车场管理员因赔偿事宜发生争吵,管理员报警。经查,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裁判理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地下停车场通常并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俩,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本案中,刘某醉酒后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车尾碰撞停车场的消防栓,造成停车场消防栓的损坏,已经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地下停车场醉酒叉车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附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停车场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行为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害其他业主的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