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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一小孩坐在小区路面上遭遇车祸 肇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一小孩坐在小区路面上遭遇车祸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事故当事人陈某祥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且事发前小语出现在陈某祥视野范围内。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涉事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合格,通过视频资料显示当时行驶速度为10km/h-11km/h。

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祥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小语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陈某祥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共计5.49万元,并通过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万元,共计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7.49万元。

法院:肇事车主承担65%,孩子家长承担30%,物业公司承担5%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祥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在公共交通道路外驾驶车辆碾压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陈某祥的违法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为主要过错方。小语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物业公司未尽到在小区内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等义务。小语父母监管不力、物业公司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等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故小语父母及物业公司均为次要过错方。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在事故中原因力大小,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事故当事人陈某祥承担65%、小语父母承担30%、物业公司承担5%。此外,法院确定小语受伤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4万余元,减去保险公司已赔付部分,剩余62万余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陈某祥向小语父母赔偿35万余元;物业公司向小语父母赔偿3万余元。

宣判后,陈某祥和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