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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病人因车祸身亡,事故责任该如何分配?

重症病人因车祸身亡,事故责任该如何分配?

  韩某原患有癌症,因病情严重转院治疗途中发生车祸,致使韩某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参与度20%,双方对事故损失全额还是打折赔偿产生争议。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依据“碎瓶”新理论,因外伤事故导致的损失不应考虑损失参与度系数,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肇事者全额赔偿原告韩某家属29万余元。

  2018年7月,韩某因患食管中段癌在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8月,因肺部感染严重转上一级医院治疗。途中,救护车驾驶员徐某沿海安市通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海大道交叉路口时,遇红色信号灯继续行驶。同时,王某驾驶超载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南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遇绿色信号灯继续向东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韩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徐某、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韩某无责。徐某、王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经鉴定,韩某死亡的主要因素为自身疾病,交通事故参与度为20%。因当事人之间未能就事故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韩某家属将王某、急救中心、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急救中心辩称,事故导致的损失不足以导致韩某死亡,鉴定结论交通事故参与度为20%。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对责任分配的影响问题,也就是多种原因力对责任分配影响问题,亦关涉“碎瓶”新理论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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