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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黑龙江省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明确了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五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

  增加了停车场地规划、建设、设置规范和费用收取内容。《省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

  停车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停车场地和车辆保有量总体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设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第六十三条规定: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停车泊位。

  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十五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收费,但道路以外的商业停车场除外。

  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已有,妨碍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