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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载人一程,发生交通事故却要赔钱?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无偿载人一程,发生车祸,司机却要赔钱的例子不少,相关的咨询我们也收到过不少,关于无偿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的赔偿责任问题,其实需要分成三个情况讨论,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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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运输合同关系下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通常是针对运营的车辆,众所周知,我们搭大巴、出租车等,交了钱,就会形成一个运输合同关系,这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可以要求出租车公司、大巴公司(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运营是无偿的呢?答案是,依然如此!比如搭公司的免费大巴上班,出现事故可要求公司赔偿;搭乘超市免费大巴,出现事故可要求超市赔偿;抽到了免费搭大巴的卷,大巴公司作为承运人的责任依然不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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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好意同乘下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即我们俗称的搭“顺风车”。比如甲开车回家,刚好路过乙家,甲无偿载乙一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乙受伤,甲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对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及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之考量,只要甲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如果乙有过错,比如:不系安全带、明知驾驶人无驾照仍然乘坐机动车、明知驾驶人饮酒驾车仍然乘坐机动车等,则甲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实务中有很多由于乘车人不系安全带,司机减30%赔偿责任的案例。

  那是甲受伤了呢?乙如果没有过错(比如干扰驾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毕竟乙属于情谊行为的受益一方,因此可以基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对甲的人身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

  当然,如果两个人同时受伤,两笔债会相互抵消掉一部分。这个你不用说大家估计也会知道吧。

  这里要注意,构成好意同乘要满足了两个条件,①驾驶人无偿搭载,②应当是“顺风车”的情形,而不是专程运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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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义务帮工下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就是专程运送的情形了。比如,甲和乙是好朋友,乙要去县城买东西,甲得知后表示要开车载乙一程,于是乙就搭乘甲的车去了县城。在这个事件中,乙不是搭甲的“顺风车”而是甲专程来运送,甲不收乙的报酬,无偿搭载,就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过程发生车祸,乙受伤,甲的责任形式和上面好意同乘一样,都是过错责任,可减轻;乘车人再有过错,再减轻。不过毕竟“专程来运送”比“顺路载一程”更加善良,所以同样条件下比前者比后者减免更多的责任,也就是赔的钱会更少。

  最大的不同是,如果甲受伤,也就是帮工人受伤,乙(被帮工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有甲有过错的时候,乙才可以减轻责任。同时,甲撞到第三人,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乙也要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