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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下车检查轮胎被炸伤,算交通事故吗?保险公司赔吗?

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伤者马先生把货车老板、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都起诉了,谁该为他负责?

货车司机下车检查被轮胎炸伤

2019年11月,马先生驾驶渝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湘X挂车,行驶途中他凭借经验察觉车辆有异样,便停车检查,发现挂车左侧轮胎爆胎。在检查其他地方时,挂车右侧轮胎突然爆了,马先生被炸伤,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随后,马先生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车主金先生以及车辆登记的重庆某物流公司起诉至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法院,他认为事故发生时他处于被保险车外,属于“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

金先生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重庆某物流公司是车辆登记所有人,马先生是金先生雇佣的司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马先生部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货车司机下车检查轮胎被炸伤,算交通事故吗?保险公司赔吗?

法院判决雇主赔偿3.86万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右侧轮胎爆炸意外造成的人身损伤的事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的含义。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仅限于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马先生位于案涉车辆的车体外,不属于“本车人员”,但此时马先生也是被重庆某物流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且车辆也由他实际控制,其驾驶人的身份不因其位于车外而改变。因此,马先生虽非本车人员,但他是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应当为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而被保险人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被保险人除了投保人之外,还包括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就是说,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本案中,马先生作为投保人重庆某物流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

马先生与金先生形成劳务关系,金先生未向马先生提供安全设施齐全、机件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也没有及时排查并消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马先生在开车前对案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检查,履行了法定安全检查义务和驾驶员职责,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金先生赔偿马先生案涉损失3.89万元,重庆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