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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遇交通事故受伤 员工告社保局获赔3万多

马女士介绍,2013年12月25日,她与同事坐车到沙朗执行工作任务,返回途中,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她受伤,在这次事故中,她没有一点责任。2014年2月10日,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她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2014年8月7日,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马女士的工伤构成九级伤残。马女士所在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她向五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五华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5月3日,五华社保局作出审核意见,同意一次性支付补足医疗费402.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及伙食补助费690元,共计1392.3元,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不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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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马女士将五华社保局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撤销五华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由被告足额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昆明市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马女士受伤住院时间共计23天,根据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已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还有就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马女士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30.42元。因此,五华社保局应当支付马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773.78元(3530.42元乘9个月)。

于是,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五华社会局作出的认定,由五华社保局足额支付马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773.78元。(春城晚报 记者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