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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交警公布近期三起典型事故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12月25日讯(记者 李乃馨)近日,东营交警曝光了11辆突出违法车辆,3起典型交通事故,3处事故隐患路段。

  11辆突出违法车辆

  2辆报废车:鲁E8K030  鲁EEM976

  6辆套牌车:鲁E22303  辽E50027  冀JJ5791   鲁ENC517  鲁EZ9523  鲁EJX698

  1辆假牌车车牌号:苏E31C4V

  2辆注销车:鲁V52288  鲁E27820

  3起典型交通事故

  1、2019年10月10日18时45分许,丁某驾驶鲁E9**BF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15由西向东行驶至27KM+800M(原省道310 43KM+800M)附近时,与站在公路南侧鲁EN**02号越野车(头东尾西,刘某停驶)左侧的杜某相撞,致使杜某现场死亡,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丁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实施了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实施了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019年10月20日16时35分许,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四路交叉路口黄灯通过时,与沿东四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成某某驾驶鲁E12***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郭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成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19年11月19日20时30分许,张某辉驾驶鲁EE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40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口区中海化工厂门口(原省道312 36公里+200米附近)时,与头南尾北停在国道340南侧中海化工厂门口南北公路上的孟某业驾驶的冀JN7***、冀JUA**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使张某辉受伤,造成冀JN7***、冀JUA**挂号重型半挂车原油泄露、绿化带、路面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张某辉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确保安全、超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业实施了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处事故隐患路段

  1、河口区商场街与丰河街路口

  2、河口区商场街与兴河街路口

  3、河口区海盛路与运二街路口(凤凰城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