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确山县交警大队曝光三大典型事故案例

确山县交警大队曝光三大典型事故案例

    为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确山交警在加大对酒驾醉驾、假牌套牌、超限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同时,将强化违法曝光力度,每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案例。□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见习记者 王东昱 通讯员 周玲玲

    案例一

    事故经过:2019年9月12日18时30分左右,古某某醉酒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51gm/100ml)驾驶无牌号“知心爱人”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S2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普会寺镇马沟村崔庄路段处,与在道路南侧正在施工作业的崔某某驾驶的“山东信邦”ZL933型铲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牌号“知心爱人”牌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古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崔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经许可,占用部分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且在施工作业时,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过错及责任:古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崔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古某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事故经过:2019年9月30日13时21分,邵某某驾驶豫Q82267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郎陵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郎陵大道与公疗医院门前道路交叉口左转弯,并在实施倒车过程中,因疏于观察,与醉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71mg/100ml)后沿郎陵大道由西向东并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苗某某驾驶的“小鸟”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邵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禁止倒车的交叉路口实施倒车时疏于观察,在未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向后倒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过错及责任: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苗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邵某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苗某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事故经过:2019年10月16日14时33分,张某某从自己驾停在解放路与生产街交叉口北100米处的豫QNN696号小型轿车上打开左后车门时与沿生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过错及责任: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