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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2018年“9.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9月28日8时44分左右,在长乐区金滨西路文武砂恒申路口,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电动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市安监局牵头调查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的函》(榕政办函〔2007〕65号)的有关规定,9月29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长乐区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长乐区“9.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A5K66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厂牌型号:三一牌SY5255GJB1D,车辆识别代码:LFCDHA5P7H1000686,发动机号码:1617BQ12330,车辆登记所有人: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18〕车技鉴字第B274号)鉴定结果:闽A5K66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整车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齐全完好,性能有效;转向性能合格;整车制动性能合格。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18〕车痕鉴字第B187号)鉴定结果:闽A5K667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侧部位碰撞了无牌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20141020037)车体左后侧部位及车上人员。

2、无牌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20141020037,该车未经依法登记上牌,未投保。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18〕车技鉴字第B275号)鉴定结果:无牌二轮电动车整车灯光总成及信号装置齐全完好,性能有效;转向性能合格;整车制动性能合格。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人员伤亡情况

1、高水荣,闽A5K66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陕西省洋县湑水镇五丰村二组61号,身份证号码:612323197503034236,准驾车型:A1A2,在事故中无伤害。

2、杨秋香,系事故中无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女,汉族,1961年3月10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区文武砂镇山顶村万科路15号,身份证号码:350126196103104125,在事故中死亡。

3、YUEYUN LIN YANG,女,1985年2月8日出生,国籍:西班牙,护照号:PAB946950,国内住址:福建省长乐区文武砂镇山顶村万科路15号。事故发生时,乘坐杨秋香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在事故中死亡。

4、LUCAS LIN YANG,男,2017年8月25日出生,国籍:西班牙,护照号:PAF440399,国内住址:福建省长乐区文武砂镇山顶村万科路15号。事故发生时,乘坐杨秋香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长乐区金滨西路文武砂恒申路口,201省道与金滨西路交叉路口处。路口四枝交叉,201省道一侧通往漳港方向,一侧通往江田方向,金滨西路一侧通往滨江滨海路方向,一侧通往文武砂方向。路口外四个方向路面均为分向分道式道路,机非隔离。201省道漳港往江田方向进入路口一侧设有四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画有白色标线,并设有隔离护栏,临近路口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画有白色单实线,无机非隔离护栏。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四个方向进出路口均画有人行横道线。路面性质为沥青,晴天,路面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四)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闽A5K66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所有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315325563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乐区文武砂三站(长乐区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桂全,注册资本:贰仟柒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4年9月5日,营业期限:2014年9月5日至2064年9月4日,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混凝土设备销售及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9月28日8时44分左右,高水荣驾驶闽A5K66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201省道由长乐区漳港往江田方向在路左往右第四条机动车道行经金滨西路文武砂恒申路口,在漳港往江田方向直行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越过路口停止线前的机非车道白色单实线,右转弯往金滨西路文武砂方向行进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发现其右前方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进入路口的杨秋香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后载YUEYUN LIN YANG和LUCAS LIN YANG),致闽A5K66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侧部位在路口内货车行进方向右侧人行横道线上碰撞了无牌二轮电动车左后侧部位及车上人员,碾压了YUEYUN LIN YANG和LUCAS LIN YANG,并将杨秋香及无牌二轮电动车推行至金滨西路文武砂方向最右侧机动车道,碾压了杨秋香。事故造成杨秋香、YUEYUN LIN YANG和LUCAS LIN YANG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接报后,长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文武砂镇政府、文武砂边防派出所、滨海新城警务室、120急救中心等单位人员立即行动赶往现场开展施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市安监局、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乐区政府、长乐区公安局、长乐区安监局等单位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截止事故当日上午11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目前,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到位,事故善后各项工作积极、有序、平稳。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长乐区公安交警部门2018年10月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82120180000084号)以及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人员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高水荣驾驶闽A5K66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201省道由长乐区漳港往江田方向在路左往右第四条机动车道行经金滨西路文武砂恒申路口,在漳港往江田方向直行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越过路口停止线前的机非车道白色单实线,右转弯往金滨西路文武砂镇方向行进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减速慢行,未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制动措施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与实际不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肇事司机高水荣长期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长乐区住建局。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取得福州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长乐区住建局没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对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缺失。

3、长乐区商务局。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经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考核,但该局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架构与实际不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乐区“9.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四、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经查,事故路段属文武砂边防派出所辖区,滨海新城警务室负责新城内边防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过对滨海新城警务室民警勤务、巡逻、执法及接处警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民警在执勤工作中存在脱岗及不作为等违反警务及失职渎职行为。

(二)事故发生后,长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卫生局、文武砂镇政府、文武砂边防派出所、滨海新城警务室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市安监局、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区政府等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相关职责。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高水荣,肇事车辆闽A5K67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被长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长乐区看守所。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闽A5K67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所有人,该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与实际不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建议由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单位

    1、长乐区住建局。未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对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缺失。建议由长乐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2、长乐区商务局。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架构与实际不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等问题失察。建议由长乐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3、福州市标准化协会。在对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操作、伪造材料现象,建议市经信委撤销已公告的长乐航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资质,同时暂停福州市标准化协会评审资质,由主管部门对福州市标准化协会组织调查处理,期间其不得参与任何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视调查及整改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评审资质。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厘清责任,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长乐区政府要牵头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当地交通安全环境建设,深刻吸取“9.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长乐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严格道路交通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大对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要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升级、更新现有GPS系统,对转弯存在盲区等车辆自身问题加装辅助设施并保证其状态良好运行,强化对监控系统的管理,切实做到企业对车辆运行状态的实时可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根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泥土公司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隐患摸排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督促企业尽量避开在驾驶员易疲劳,事故多发的时间段交通高峰期上路运行,要重点对车辆安全设施配备、车辆年检、驾驶员驾驶证及GPS运转等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把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源头关。要科学安排警力,把警力和执法装备最大限度地投入到路面上,加强对早、中、晚和夜间时段的路面管控以及恶劣天气巡逻防控,多措并举,严厉查处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人员流动频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要开展专项的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始终形成严管、严查、严处的高压整治态势。

                        福州市人民政府长乐区“9.28”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