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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快递送货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人身亡,谁来为赔偿买单?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快递公司A的驾驶员赵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送货,在高速行驶的途中与另一司机肖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赵某车上的乘客周某身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因赔偿问题一直沟通无果,周某家属遂将赵某、快递公司A、肖某及其所受雇的工程公司一并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要求对交通事故致人身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因快递送货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人身亡,谁来为赔偿买单?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1、赵某驾驶的案涉事故车辆系登记在运输公司T名下,因“双十一”期间快递量暴增,故被快递公司A借用,双方签订了《车辆借用协议书》,且运输公司T仅为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而未购买商业险。

2、快递公司A系快递公司B的加盟企业,但经核实快递公司A并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因涉及车辆借用、加盟运营等法律关系

本案接连追加运输公司T、快递公司B为被告

那么谁来为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买单?

法院判决

01

快递公司A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受雇于快递公司A从事快递运输工作,其在工作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系职务行为,依法应当由雇主即快递公司A承担赔偿责任。

02

运输公司T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运输公司T作为从事货物运营的专业公司,对于“双十一”期间由于快递业务骤然增加所带来的交通风险加大应当是知悉的,其将案涉车辆出借给快递公司A用于“双十一”期间运送快递,应对快递公司A是否具有相应快递业务资质等进行谨慎审查,并为案涉车辆购买足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运输公司T将仅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商业险的案涉车辆出借给并未取得快递业务资质的快递公司A从事运营活动,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势必导致驾驶人员或受害者抵御风险或获得赔偿的能力降低。运输公司T的行为明显存在审查上的疏漏和对交通安全的不负责任,故法院依法认定运输公司T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起因快递送货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人身亡,谁来为赔偿买单?

03

快递公司B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

本案中,快递公司A未取得经营快递业务相关资质,快递公司B在快递公司A并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允许快递公司A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快递业务,该行为虽然名义上为加盟,实质意义上为挂靠,系违反国家行政许可、规避国家快递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故快递公司B应与快递公司A承担对周某家属的连带赔偿责任。

04

肖某受雇的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肖某驾驶案涉车辆系职务行为,该车辆登记在其受雇的工程公司名下,故工程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结合交通事故起因及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赵某驾驶的案涉车辆一方承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肖某驾驶的案涉车辆一方承担30%赔偿责任,运输公司T在赵某驾驶的案涉车辆一方依法应承担本起事故70%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10%责任,快递公司A与快递公司B连带承担90%责任。

法官说法

数字经济时代,电商产业乘风而起,特别是“618”“双十一”等大批网购节的相继出现,直接推动快递行业迅猛发展,但“野蛮式生长”的背后,却存在快递行业加盟管理不规范、车辆借用审查手续不严谨、安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近年来涉快递行业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加。对于部分规模较大、具有相应资质的快递公司,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严格审查被特许人相应的快递运营资质,减小快递运营活动中的风险。针对“618”“双十一”等快递运输量接近“井喷”的重要时间节点,运输公司如为快递公司办理车辆或人员借用手续,也应审慎审查对方相应的快递运营资质,并应严格按照交通安全规定为车辆购买足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增强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