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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交警对因发生交通事故滞留的事故车辆予以公告,速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以下因发生交通事故滞留的4辆机动车、5辆摩托车、 5辆二轮电动车、1辆自行车、 1辆三轮车的事故车辆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及时到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车辆予以处理。

长治交警对因发生交通事故滞留的事故车辆予以公告,速来处理

特此公告

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