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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交通事故法律问答,共23问(建议收藏,已备不时之需)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答: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适用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于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事故。

常见交通事故法律问答,共23问(建议收藏,已备不时之需)

2.什么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

答: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的监督制度。

3.当事人复核申请时间是多长期限?当事人复核申请机关是哪个机关?

答:当事人复核申请时间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当事人复核申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不能向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认定的唯一救济途径是申请复核;且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4.当事人能否就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结论,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5.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赔偿?

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如何做伤残鉴定?

答: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或者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获得批准后,持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片子等相关材料前往批准机关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2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

8.我提出司法鉴定后,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司法鉴定的费用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由申请方预缴,再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证据和鉴定结果对鉴定费由谁承担、承担多少进行分配。

9.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答: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10.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以登记为要件。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交付的,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举证证明该车已经卖出并且已经交付。为避免纠纷和风险,卖方一定要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11.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 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12.机动车被盗窃、抢劫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即名义车主免除赔偿责任。

13.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目前交通法对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1)一般情况下,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肇事人或者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因对车辆没有支配运营和不享有运行利益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借人只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才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14.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出借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答:首先,我国机动车采取登记制度,车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车主对善意第三人就是车辆所有权人。

其次,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专属性,依法不得出借、转让。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出借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造成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车主只是名义车主而不是实际车主,则登记车主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则只能根据登记公示效力,将登记车主认定为实际车主,由登记车主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15.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答:

1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17.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驾驶人故意制18.造交通事故的,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些情况保险公司是否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答:

19.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答:“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第1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的要件:

A.行为人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B.行为人客观上有逃离(逃跑)行为。

(2)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现场,不能认定, 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最为严重行为,将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①导致事故责任认定发生变化: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逃逸当事人的责任。

②导致交强险和商业险免赔。

③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可赔偿哪些项目?

答:可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随身物品损失等。

车辆修理费应提供修车发票、明细,且应与本次事故有关。

拖车费应提供拖车发票,拖车时间、地点要与交通事故时间、地点相符。

随身物品损失应提供购买发票、修理发票等。如随身物品在事故中发生损坏灭失,建议大家及时向交警说明情况,将损失物品记载入事故认定书。

21.开出租车时被人撞了,车拿去修理了,在修车期间我开不了出租车所造成的损失,能赔吗?

答:可由责任方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营运车辆受损会产生较高的运营损失,建议各位车主在与各类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后,积极促成定损,早日完成维修,将营运损失降到最低。

22.我开车被后面的车追尾了,如果我要起诉,选择什么案由呢?

答:可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要有一方是机动车,即两辆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起诉时都可以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如果是两辆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选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

23.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营养费单据、辅助器具费单据、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护理费证明、误工证明、后期治疗费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车损物损证明,死亡的还需要死亡证明。

24.如何选择适格的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