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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近日收到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赔偿费用系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为原本不幸的当事人家庭带来一丝抚慰。

本案系重大交通事故,第一次庭审死者8位亲属专门从广西老家赶来旁听。

案件一审过程中,双方都提交了很多证据,最大的争议就是赔偿费用适用农村或城镇标准。在本案中,“死者”没有办理东莞的居住证,也没有买社保,连银行工资流水也没有,但其事发前肯定是在东莞连续居住满一年的。

为此,我方特意到交警队拿回“死者”的手机,向法院提交了其和房东的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其爱人的银行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甚至做通了“死者”生前的老板前往法院作为证人出庭。但被告代理人均不予确认,认为劳动合同系事后补签的,证人系不实陈述。

保险起见,我方在微信中发现“死者”自2018年5月起系在外租房住的,每个月还有微信交房租的记录。我根据已知的线索锁定“死者”生前居住的塘厦镇的大概范围,趁周末有空前往该区域,带着档案袋一条巷子、一栋房子的排查,终于找到了这位好心的房东。

我亮明身份后打开相关材料跟她说明其有一位租客因交通事故不幸当场身亡,现在案件进行中因是否在东莞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产生了巨大的争议,需要她在接到法院调查时照实说就就行。

谢天谢地,“死者”生前的人缘很好,房东说“死者”有一次从老家过来时还特意给了她一个西瓜,她觉得很惋惜,她愿意配合也愿意帮忙向法庭如实陈述”死者”生前的居住情况。

在双方所有的证据面前,法官已有了自己的独立判断和内心确信,因而支持了我方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的诉请。

本案我作为代理人非常感谢上文的那位老板,也非常感谢好心的房东,在这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社会里,还愿意挺身仗义执言。也非常感谢本案的法官,让我们都成为了一位不忘初心、有温度的法律人。

争议的减少,势必会导致律师收案和收费减少。但我坚定不移的认为,这是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实现“同命同价”的重大举措。



[NO.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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