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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法官教你这样维权

陈某是垫江一幼儿园教师。一天早晨,陈某去幼儿园上班途中,行至垫江县某路口附近时,被皮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撞伤。经当地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无责任。

此后,陈某经垫江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骨多发骨折、左胸腔积液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垫江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

不料,幼儿园对该工伤认定不服,认为陈某上班时间是早上8时,从陈某居住地到幼儿园步行大约20分钟,而陈某受伤时间为早上7时18分,不是上班时间,故陈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幼儿园早上上班时间为8时,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7时18分许,当日为周一,陈某身为幼教老师,提前赶往幼儿园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无过错,且根据当事人庭上陈述,陈某赶往幼儿园上班途中必然路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故垫江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陈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正确合法。

幼儿园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该幼儿园与陈某就工伤赔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后作出准予其撤回上诉的裁定。

这些工伤认定的法律小知识请收好

这七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 患职业病的;

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

①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 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