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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成功调解并当庭兑现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盘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成功调解并当庭兑现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近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团队保田审判点,成功调解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杨某A,原告杨某B诉被告赵某某、杨某A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赵某某当庭支付原告吴某某、原告杨某B赔偿款4万元。

2019年9月,赵某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向盘州市响水镇街道方向行驶,与杨某A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杨某A的摩托车失控向左侧翻在道路上,造成杨某A及摩托车上乘车人吴某某、杨某B不同程度受伤,吴某某、杨某B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计28天。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A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杨某B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两被告均未购买交强险,因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二原告放弃了对被告杨某A的赔偿责任,故被告赵某某应按照交强险范额的12.2万进行赔偿,余下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5.16万元。

盘州市人民法院加大案件调解及督促兑现工作力度,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妥善办理涉贫困户案件,为脱贫攻坚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图/文 肖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