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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

  “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向你支付了赔偿款35万元,但是以后骑电动车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5月19日,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冯原法庭的办案人员对原告张莉(化名)语重心长地叮嘱道。

  交警部门认定,张莉与王宝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莉因颅内出血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43天,花费医疗费24万余元,脑叶被部分切除。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10月,张莉来到澄城县法院起诉,要求王宝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62万余元。

  澄城县法院冯原法庭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应予采纳。原告张莉驾驶非机动车逆行,应自负40%的赔偿责任。经过计算,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59681元。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近日,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