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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车祸身亡,离异父母为赔偿金“对簿公堂”


女儿车祸身亡,离异父母为赔偿金“对簿公堂”


让人想不到的是因这一笔女儿的死亡赔偿金,让离婚十余年的杨某和韩某走上了法庭。杨某认为,其与韩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下女儿小杨,2007年,夫妻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监护权也归自己。小杨也在之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全部由其负担。况女儿是在乘坐韩某所驾驶的车辆时遭遇车祸死亡,死亡赔偿金应全部归自己所有。韩某则认为,该笔赔偿金应当按继承法的规定等额分割。双方争执不下,杨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杨死亡之后,共获得赔偿款90万元,是对小杨近亲属,即杨某、韩某的共同赔偿款,属两人共有财产。

本案中,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杨某对小杨尽抚养义务近十年,而被告韩某只对其女儿尽抚养义务两年多时间,且在发生事故时未尽到安全监护责任,亦有一定过错,加之原告无固定收入且多病,在赔偿款分配中应予以照顾多分。法院判决,90万元赔偿款以原告获得65%赔偿计58.5万元,被告韩某峰获得35%计31.5万元予以分割。

韩某对一审审判结果不服,随后提出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女儿抚养义务的时间长短,杨某的身体状况,发生事故时韩某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等因素,酌定双方应得的赔偿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驳回了韩某的上诉。

借由这个案件我们来了解下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死亡,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当属抚恤金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未来收入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依照遗产继承的平均分配原则,而应结合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对待,当然也要兼顾对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及无劳动能力的人的优先照顾。这也是本案法官多方面考量死者父母在死者生前对其照顾、抚养及父母现生活状况及相关过错等因素来分配死亡赔偿金,而并非直接适用均等分配原则的原因。

综上,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着重考量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关系的亲疏、经济的依赖程度、共同生活的状态等才是分配的重要依据。这样的分配原则更加合理也契合了死亡赔偿金设立的目的,符合一般大众对情理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