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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连元车祸民事索赔案一审宣判 原被告方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田连元车祸

  新闻回放:2014年5月28日晚,一辆黑色越野车逆行撞上田连元儿子田某所驾车辆,田某身亡,车内的田连元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肇事司机赵某为醉酒驾驶。2015年3月31日,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首次报道题目:《田连元遭遇车祸颈椎重伤 小儿子开车不幸被撞身亡》

  华商晨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丁晓丹)昨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田连元父子被撞案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家被告保险公司、两家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田连元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被告肇事司机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原告被告双方并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作为本案焦点的原告方田连元本人未出庭,其此前向肇事司机赵某、车主、租车单位、保险公司等四方被告索赔408万余元。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74949.98元、残疾赔偿金20357.4元、误工费116万元、护理费5774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另外,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田连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连元向谁赔偿?法院根据什么判的?

  原告

  田连元

  被告

  保险公司:一家被告保险公司、两家第三人保险公司

  医疗费 原告索赔:87075.98元 依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确认为86949.98元。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因无相关医嘱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赔:86949.98元

  伤残赔偿金 原告索赔:20357.4元 依原告伤残级别、年龄及本地区经济水平,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20357.4元即29082元×10%×7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赔:20357.4元

  误工费 原告索赔:329.33万元 原告提供的2014道德模范故事汇基层巡演的三张表上均载明每场演出时间、地点、演出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具体行程,结合演出节目单、演职人员表、中国曲艺家协会为原告汇款的银行交易记录载明的金额6万元与原告主张的演出场次及报酬相印证等,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基层巡演第二、三期演出时间与原告医嘱休息时间相重合,故对原告主张的11万元损失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与唐山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合同解除损失165万元,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及《双镖记》150集未能录制的损失予以确认。鉴于《施公案》 120集已录制完毕,对该部分报酬未能取得所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故对该部分损失计算为105万元(150集×0.5万+30万元)。

  原告主张其与北京泓翔盛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录制《书揽天下》系列节目,因交通事故导致违约,致该节目无法播出,损失120万元的问题。虽然原告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但未能提供与该公司的书面录制合同;虽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证证明原告误工损失情况,但其对于已经录制完毕的50 期节目是否实际播出前后陈述不一致。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判赔:116万元

  护理费 原告索赔:40830元 法院依原告住院期间医嘱,对其需有人护理的标准和期限核定为一人60天。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护理费损失数额,法院对其护理费按照2015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为5774元(35128元÷365天×60天×1人)。

  法院判赔:5774元

  交通费 原告索赔:5000元 根据原告受伤及治疗情况,酌情确定为2000元。

  法院判赔:2000元

  伙食费 原告索赔:9900元 根据法律规定,此款系对受害人实际住院治疗期间饮食支出的补偿,现原告病历记载其住院治疗99天,原告主张的数额合理,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赔:9900元

  营养费 原告索赔:3000元 鉴于原告住院医嘱载明流食2日、半流食4日,出院医嘱记载营养神经治疗。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有事实依据,数额合理,予以支持。

  法院判赔:3000元

  住宿费 原告索赔:25200元 原告提供的住宿费票据为2014年9月1日开具,其间原告在大连蓝天软伤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应产生住宿费,故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赔:0元

  精神损失费 原告索赔:60万元 依法应以原告受伤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本地区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法院判赔:5000元

  ■相关回应

  有被告表示需研究后

  决定是否上诉

  判决后,记者拨通了田连元本人的电话,但对方并未接听,也没有回短信。

  被告中铁四局委托代理人邱族亮表示,关于宣判结果,不方便多说什么,需回到公司经领导研究后才能决定是否上诉。对于赔偿金额,“当庭已经说了一些,有部分认可,有部分不认可。”

  被告张某(其将车辆租赁给中铁路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鸣表示,对于本案宣判结果没有意见,因为并没有判定张某的责任,法院的审理是比较公正的。

文章关键词: 田连元车祸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