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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报南昌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10日,南昌市东湖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龙XX告诉记者,该《规定》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以前当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只能通过信访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进行申诉,而在公安机关内部没有具体的救济程序。而新的规定则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

  驾驶人死亡要抽血检验

  龙XX介绍,根据新规定,如果驾驶人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抽血检验,而在此之前是没有这一要求的。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事故原因分析提出科学的依据,了解驾驶人生前是否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无名尸体登报告知时间延长20天

  根据新的规定,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龙XX称,旧规定则是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内无人认领公安机关就可以处理。之所以延长20天,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家属不一定能够及时看到报纸。

  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前要举行“听证”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龙XX称,这实际上就是举行一个小型听证会,双方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听证。而在此之前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才可以复印、摘抄有关证据。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复核

  龙XX介绍,原来,当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只能通过信访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进行申诉。而新的规定则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