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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故真相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遭保险公司拒赔。车主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车损失与事故车辆造成的路产损失共计10多万元。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后,认定原告隐瞒事故真相,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他于2013年3月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并在购车当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同年4月,刘某驾驶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小轿车受损严重,坐在副驾驶的邱某受伤。在报案的同时,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通过对事故现场、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及对事故当事人询问,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应为3人,并非原告所称的2人,原告存在隐瞒事故真相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通对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发现事故车辆前部严重受损,已经基本报废,车辆主驾、副驾气囊打开,主驾气囊上有大面积血迹,同时车内存在多处血迹。经过询问当事司机刘某,刘某称自己未受任何外伤,但对主气囊上的血迹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刘某对出险经过的叙述也多处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针对上述疑点,法官走访了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交警称并未实际查勘事故现场,在事故发生次日直接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此次单方事故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启动了 DNA血迹比对鉴定,鉴定结论为主气囊上的血迹及其他血迹均不是刘某所留,而根据车辆的受损情况,刘某称自己未受任何外伤与常理不符。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办理索赔和理赔事宜,关于事故是否发生、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程度等因素的确定需要相应证明材料来确定,被保险人索赔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事故真相和损失情况,并应该保证所提供的证明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经法院释明,原告对众多疑点均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且拒绝提供车上第三人的相关情况。此行为隐瞒了保险事故的真相,故其诉称的刘某驾车出险的事实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