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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上下班路遇车祸 能算工伤吗

  吴某,系浙江某单位的退休职工,2013年1月1日,63岁的吴某与某职业中专学校签订了《聘用协议书》,担任学校机械加工专业老师。报酬是每月3000元,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2013年9月6日,吴某骑自行车由家到学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吴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医疗费用15000元,伤残鉴定1200元,吴某因事故受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吴某要求学校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学校表示,吴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并且不予支付任何赔偿。吴某于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定,吴某所受的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此后,吴某提出行政复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终作出决定,维持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人员,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一般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