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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一、交通事故人身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总共划分为10个等级。

  二、交通事故人身伤残等级划分:

  (一)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